东昌府区公布7起食药行政处罚案件
一调料行卖过期食品遭处罚
2016年04月0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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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4月5日讯(记者 焦守广) 经营过期食品、农药残留不符合标准……近日,东昌府区食药监局对外公布3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共7起案件,涉及的企业和个人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遭到处罚。
信息公开表显示,这7起案件分别为:东昌府区张强海鲜调料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兴华东店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东昌府区振兴路小学幼儿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东昌府区执法局幼儿园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杏林诊所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购物中心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远改芹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本次7起案件有5起与食品安全有关,值得注意的是,过期食品商家竟还敢堂而皇之地卖。《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信息显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地食药监局对以上违法企业和个人分别依法处以罚款、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以上违法企业和个人目前均已主动履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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