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为举报职务犯罪撑腰
压制刁难举报人都算打击报复
2016年04月09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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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怎么办?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该如何追责?日前,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10种属于“打击报复”的行为,加大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还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
□鼓励实名举报,八条措施防泄密
一些被举报人滥用职权,采用各种手段打压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一些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遭受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举报后“流血流汗又流泪”,精神遭受极大折磨……“目前,恶性打击报复职务犯罪举报人的现象虽然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我国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而利用职权等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更是难以查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对保密措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等都作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实名举报,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去举报。
针对举报行为的保密问题,规定作了严格的要求,将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比如,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八条保密措施,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明确10种打击报复,防止被“穿小鞋”
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一大亮点是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了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除比较典型的侵犯人身、财产安全、栽赃陷害等打击报复行为以外,“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等“隐性报复”首次明确列为打击报复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因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此次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也表示,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打击报复,可以有效防止举报人被“穿了小鞋”却有苦说不出。
如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了打击报复,检察机关将给予怎样的保护?规定提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规定明确要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有特大贡献的,奖励可超50万
此外,规定还对哪些行为可以给予奖励作了规定。奖励条件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实名举报人;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
为提高举报积极性,规定还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通过及时发放举报奖励,激励知悉犯罪线索的人民群众将举报职务犯罪付诸实际行动,能够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供更多线索、更大帮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说。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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