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4月13日讯(记者 赵兴超) 13日,泰安市公安局出台《泰安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驾驶使用车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公安民警带头维护遵守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对逃避等七类情况,进行严格管理,构成违纪的可追究党政纪处分。
13日,泰安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泰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解培虎表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驾驶使用车辆时,应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交警部门管理,接受依法处罚或处理。
解培虎介绍,《规定》对公安民警驾驶使用车辆有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不仅使用公务车如此,使用私人车辆也需遵守。
同时,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官兵及警务辅助人员,都参照本《规定》执行。
这七类情况将严管
逃避、拒绝、阻碍、抗拒交警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处罚的;
在公共场所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场所使用车辆时,违反其规则制度,拒不服从管理的;
因使用车辆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滋事丢丑,影响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形象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关系人发生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时,为本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干预或插手案件办理等违法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
交警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当事人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关系人时,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职不到位、降低执法标准、给予特殊照顾等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
违反公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
其他违反车辆使用有关规定,影响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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