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年04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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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下称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改征增值税后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试点纳税人可以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d-n-tax.gov.cn)-“税收专题”-“聚焦2016营改增试点工作”-“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继续享受《通知》规定优惠政策。
  三、未查询到税收优惠资格信息的试点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通知》附件3)要求的,应提供《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详见附件1)所列资料,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或《税务资格备案表》(详见附件3),加章单位公章(印鉴)后,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税务资格备案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
  为减少办税时间,建议试点纳税人自行下载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印鉴)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
  四、下列免税项目不需要备案。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3.其他个人转让著作权;
  4.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其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6.月销售额3万(含本数)以下的小规模试点纳税人;
  7.其他不需备案项目。
  本条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五、除不需要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
  六、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7日
政策解读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减轻试点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是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利于政策延续。
  二是试点纳税人可以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继续享受《通知》规定优惠政策,减少纳税人备案手续。
  三是未查询到税收优惠资格信息的试点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要求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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