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环保设施被罚,“民告官”败诉
胶州市一企业状告环保部门的案例入选第二批最高院环保行政十大案例
2016年04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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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4日讯(记者 刘震 通讯员 张秋营) 2014年,胶州一冷库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也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便正式投入生产,对环境造成了破坏。胶州市环保局对涉事企业罚款3万元,随后该企业法人因不服判决将环保局告上了法庭,最终胶州和青岛两级法院皆支持了环保局的处罚。3月30日,这一案例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2014年4月,胶州市某村庄的水塘出现死鱼现象,胶州市环保局介入调查后发现鱼塘周边的一冷库很可能是罪魁祸首。进一步调查发现,冷库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需配建的环保设施也未建成,主体工程未经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冷库正在更换制冷剂,处于停产状态,属减轻处罚情节。最终,胶州市环保局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相关规定,作出对该冷库企业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法人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将胶州市环保局告上了法庭。
  胶州市法院一审认为,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这种行为应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但环保部门考虑到冷库正处于停产状态,从轻罚款3万元并无不当,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刘某又上诉,青岛市中院维持原判。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这一案例入选。
  “我们送出去的一张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决定着企业从本已微薄的利润中拿出几千到几万(有时甚至10万以上)上缴国家财政。”胶州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的每一个程序、每一条依据都随时准备着被企业聘请的律师拿着放大镜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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