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之间赠与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2016年04月19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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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翟某离婚后,通过婚恋网站结识了同为离异的方某,很快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半年后翟某为了讨好方某,购买了一部20万元的轿车送给方某,并登记在方某名下。但之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分手了。曾经付出过大量物质的翟某心理极度不平衡,想讨回赠送出去的车辆。在热恋期间,翟某曾亲笔写下承诺书,承诺:方某支付给翟某5万元,翟某便不再对此辆轿车作任何形式的追究。分手后翟某一纸诉状将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方某返还购车款16万。
法院能否支持翟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1)《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翟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赠与行为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对于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应该具有预知和判断能力,因此,翟某应为自己的赠与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承担责任。
(2)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撤销情形。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是无偿、单务及诺成合同,当事人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翟某在追求方某期间,出于个人的真实意愿出资购买车辆后赠给方某,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并交付,赠与行为业已完成。
(3)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翟某亲自书写并签章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收受了五万元后不再追究相关事宜。退一万步讲,如果被翟某真如翟某所说的欺诈翟某,那么,翟某也已经用书写《证明书》的行为明示放弃撤销权。
(4)《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与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标的为汽车,而非金钱的直接赠与,因此,翟某要求返还汽车款项,依法无据。本案中翟某自己付款买车后赠与给被翟某,且根据翟某亲自书写的《承诺书》也可以看出,本案所涉及的赠与标的是轿车,而非直接赠与金钱。据此,即使该赠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那么也只能是返还原物——轿车,而非返还与轿车等额的车款。
【判决结果】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两个阶段,经法院调解不成,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翟某的诉讼请求,即方某无须返还任何款项给翟某。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曾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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