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源大街黄金抢劫案开庭审理
两男子还涉嫌强奸、故意伤害等,一女子涉嫌销赃和窝藏
2016年04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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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4月21日讯(记者 赵兴超 通讯员 贾丰元 石兆慧) 20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泰山区黄金抢劫案,2015年11月27日,三名犯罪嫌疑人预谋抢劫一家金店,涉案黄金项链价值40多万。 
  4月20日上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1·27”黄金抢劫案。三名被告人分别为耿某,1990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白某,1994年1月出生,小学文化,二人均为泰安市岱岳区人。被告人刘某(女)1990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7日19时26分,被告人耿某、白某某经过预谋后,穿黑色羽绒服、戴着帽子和黑色口罩持仿真手枪蒙面闯入财源街某珠宝店,用锤子砸坏柜台玻璃后抢劫黄金项链一宗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总价值40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耿某与白某实施了抢劫的情况下,在莱芜市帮助他们销赃金项链一条,并在淄博市帮二人租房藏身,刘某分得被抢金项链两条。经鉴定,该金项链价值2万余元。
  2015年12月3日,案件告破。公安机关另查明,耿某于2014年6月23日在泰城某小区单元楼内强奸被害人李某;白某于2015年1月23日在泰山区某沿街路上因琐事持刀捅伤被害人刘某腹部,致其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触犯刑法,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掩饰隐瞒所得罪等多项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件重大,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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