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傍名牌,赔了CK二百多万
青岛中院公布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6年04月2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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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25日讯(记者 张晓鹏 通讯员 吕佼 何为民) 未经许可在天猫开设专营网店大量销售带有CK、CALVIN、Calvin Klein Jeans等多个商标的服装,一家公司被判赔偿210万元。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5年青岛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布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例。
卡尔文·克雷恩是世界著名时尚品牌,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享有包括CK、CALVIN、Calvin Klein Jeans等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2014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厦门塞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未经许可在天猫开设专营网店大量销售带有CK等多个商标的服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依不同商标起诉多起案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10万元。
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三家网店侵权行为恶意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全额支持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万元。本案是一起拥有世界著名时尚品牌的国外公司在岛城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也是新《商标法》实施后,岛城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案件。
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例。2011年至2015年,青岛中院共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3671件,其中2011年611件,2012年767件,2013年469件,2014年652件,2015年1172件,呈阶段性上升特点。通过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4件。青岛中院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及反映的问题等进行梳理分析,提出加强保护、促进创新的相应对策和建议,发布了《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1、CK状告网店侵权
厦门塞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在天猫开网店大量销售侵权服装。CK商标所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10万元。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诉三家网店侵权行为恶意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2、两企业制假售假
上海某公司曾经是烟台鹏华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商,负责代理该公司硫酸软骨素在海外的销售。但是该公司却从烟台另一家公司采购假冒产品,再使用正版的产品外包装和原产地证书。为此,烟台鹏华公司将这两家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
由于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发生于国际贸易中,被告的侵权产品无法取得,法院考虑到原告的举证能力,根据证据优势规则,最终认定被告侵权,判令被告上海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山东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3,酷我、联通侵权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酷我音乐”手机客户端向公众提供下载的歌曲中,有862首侵犯了他们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申请责令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联通青岛市分公司停止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移动通讯设备的普及性以及网络传播的迅捷性,被申请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862首涉案作品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审慎做出诉前禁令,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
4,《纪然冰命案二十年》使用悼词侵权
原告纪琢传之女纪然冰及纪然冰之子于1993年8月在美国洛杉矶被害。作者吴某以该案为题材,撰写了《纪然冰命案二十年》一书于2013年8月出版发行。作者吴某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了原告为女儿所致悼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判令作者吴某和出版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5,傍名牌赔了10万元
韩敬原经授权享有“本明洞;本明洞刀削面·火锅”注册商标在青岛市城阳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但韩敬原发现沈某经营的餐饮店使用了“本家明洞”作为门头字号,在餐桌桌布、菜谱,餐具上均使用了“明洞刀面·火锅”文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定沈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150万。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所有人上海世伦餐饮有限公司在商标登记时放弃“刀削面”、“火锅”的专用权,而“明洞”是韩国的地名,使用“明洞刀面·火锅”字样没有侵权;但被告在门头字号突出使用“本家明洞”四个字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本家明洞”字样的的门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6、网站没建好,11万合同款被追回
《老年生活报》与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签订合同开发健康门户网站,周期60天,费用20万,并付了11万元的首付款。后来双方发生纠纷,诉至市南区法院,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科技公司返还合同款及利息。该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院。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仅是证明了双方对有关诸如页面确认、功能搜索等事宜进行过沟通确认,不能证明网站的完成交付情况,上诉人始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网站的开发并交付,且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上诉人也已明确知悉。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侵犯发明专利,被判赔偿50万
青岛平度金巢机械公司是“一种种鸡定量喂料器”的发明专利权人。2014年5月,该公司发现有人在国际会展中心销售侵权产品。原告经调查了解到,被告当时已制作了专用模具、制造了侵权产品,并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原告向青岛市知识产局提起了行政处理申请,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专用模具等,但被告始终并未向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专用模具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8,青企经营料理出名 韩企眼红投诉
青岛亨伯名家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在青注册成立,成为全国最大的韩国料理店之一,“亨伯名家”一直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韩国诺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注册了带有韩文“亨伯名家”字样的商标,后向青岛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原告。原告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使用“亨伯名家”字号和商标标识不侵害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针对本案诉争,原告已是第三次提起诉讼,前两次均因外交送达程序问题撤诉,历时3年多,既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又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案件受理后,法官多次联系向行政机关投诉的被告委托代理人,但被告始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因外交送达程序繁琐,时间长、效率低,并且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存在拖延诉讼、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法官遂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函。行政机关采纳法院意见暂时中止了行政处理程序,告知被告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9,技术特征不相同 专利诉讼被驳回
石某是“一种农用取暖、加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4年,他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青岛凯晟调温设备厂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处理。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该公司生产的取暖炉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有一个技术特征与对应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10、公然售假获刑3年
刘某先后成立淘宝网店、实体店销售体育服装,并于2008年起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服装,金额巨大。后刘某被查获,并缴获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服装1979件。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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