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发布去年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十大案例
原告多是外来客,本地企业意识差
2016年04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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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4月25日讯(记者 赵兴超) 25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2015年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维权原告多为外地企业,本地维权意识极差,只有泰山摄影作品偶有维权。
  2014至2015年,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30件,其中,商标侵权案件225件,占52.3%,著作权侵权案件199件,占46.3%,两类案件占收案总数的98.6%。
  同时,到法院立案维权的大多是外地企业,本地维权意识不强。近两年只有泰安市摄影家协会或其会员起诉的泰山摄影作品侵权案,以及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或者不正当竞争案,其他权利人鲜有涉及。 
   加盟期满继续用商标
 名典咖啡判赔5万元

  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新泰市青云街道金街餐馆商标侵权案
  原告经权利人授权使用第1109821号的“名典MING TIEN及图”商标和第3455742号“名典咖啡语茶”商标,并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在其经营的“新泰市中名典咖啡语茶西餐厅”店铺中,使用上述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虽与原告的关联企业东莞市典藏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过合作协议,但在合作协议期满后双方未再继续签订协议,故被告继续使用1109821号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套用知名家居商标
 工艺品公司判赔30万元

  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菏泽晨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侯传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被告菏泽晨林工艺品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一木”及“青岛一木及图”字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
 没加盟就用“维纳斯”
 婚纱影楼赔3万

  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泰安市泰山区金维纳斯时尚婚纱摄影楼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系“维纳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维纳斯婚纱摄影在全国各地直营店、加盟店近百家,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设的招牌为“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的店铺门头、名片、收据、包装袋等处直接使用“维纳斯”商标对外营业。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在个体工商户字号中使用“维纳斯”字样,并赔偿损失3万元。 
 六个核桃后面加个“露”
 超市赔上八千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新泰市中韦良站百货超市商标侵权案
  原告系“六个核桃”商标权利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六个核桃露”饮料。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000元。
   商标近似包装也像
 泸州老窖告老窖特曲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泸州老酿世家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国缘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系“泸州老窖”及“江阳图”的商标权人,认为被告生产的“老窖特曲.窖藏”白酒上使用了与原告近似的商标和包装装潢,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双方和解。
 食品包装袋
 私印“光头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山东嘉多美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系“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人。2014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使用了上述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用人家歌词没说声
 发到网上做广告

  马洪霞诉泰安市福通矿用电气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2009年9月22日原告作词、高胜海作曲共同创作了音乐作品《煤矿工人我的好兄长》,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该作品的歌词添加到其产品的宣传资料中,将歌名用于发布采购信息广告,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
  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歌曲作品进行商业性、经营性使用,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8000元。 
 复制课件网上卖
 淘宝店主成被告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张岩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专门从事远程教育的公司。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课件复制,在淘宝网上对外出售。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下架涉案淘宝店铺的侵权物品、关闭服务器、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1万余元。 
  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用防震技术报告未付款
 置业公司判赔20万

  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诉山东领先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技术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建设的国际商住小区项目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综合评价,并由原告出具相关技术性报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应负的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劳动成果,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应承担支付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民事责任。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报酬160000元,违约金48000元,共计208000元。
 跳槽后没“保密”
 被老东家告上法庭

  原告山东格瑞蓝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东宝、冯承宁、白瀚涛、山东泰济特农牧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山东格瑞蓝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是高大空间燃气红外辐射采暖设备的技术成果的所有人,被告冯承宁、白瀚涛是该技术的项目负责人,并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原告的技术信息由被告冯承宁、白瀚涛存储在随身电脑中。两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后,用两人掌握的高大空间燃气红外辐射采暖设备的技术信息资料与被告蔡东宝成立了山东泰济特农牧有限公司,是该公司股东。使用上述高大空间燃气红外辐射采暖设备的技术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行为,承担保密义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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