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院公布十大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搭同行“便车”,众康医药侵权被罚
2016年04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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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院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宣传知识产权维权知识。
     本报4月25日讯(记者 刘光斌 通讯员 张玉杰 刘雪丽) 抄袭陶瓷大师作品、商标名称侵权知名商品,未经授权进行商业宣传……“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2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原告淄博新华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淄博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经新华大药店许可擅自在互联网上以“新华大药房”的名义从事药品销售,足以造成公众误认为系新华大药店销售药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众康医药与新华大药店均属于淄博地区医药销售行业的连锁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众康医药将“新华大药房”作为其网上药店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志的经营字号,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综上,众康医药在其网上药店使用“新华大药房”字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众康医药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据了解,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7件,涉案人数85人;审结31件,涉案人数96人。未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75件,同比增长12%,审结275件,结案率100%。审结的民事案件中,调撤率43%,一审服判息诉率92%。在案件趋势方面,2015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商业化维权的关联案件明显减少,而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等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占案件总数的45%,同比增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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