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六个核桃”
企业赔偿10万元
2016年04月2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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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旗下“六个核桃”饮料品牌为众所周知的知名商品,被告云龙区城南六五核桃园食品商行大量批发销售由被告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与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饮料包装风格近似的“崂源小镇六仁核桃”饮料,该行为构成对养元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个核桃”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最后判决城南食品商行、崂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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