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二级维护不强制并不是取消了
2016年04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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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对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车辆维护制度、维护周期等都做出调整。新规施行已近俩月,仍有许多市民对新规定存在误解,下面小编带你扒一扒新规定到底有哪些变化。

  本报记者 石剑芳
通讯员 牛文慧      

车辆技术管理经营者
承担第一责任

  《规定》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同时,交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维护周期自己定
二级维护不能停

  《规定》中的“不强制二级维护检验”不等同于“二级维护已经取消”。将过去的车辆维护周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硬性规定,改为由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不再强制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据了解,只有对符合维护标准的车辆才可以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车危货车超60个月
检测评定周期是半年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李家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线),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车辆技术不达标
最高罚款五千元

  《规定》还明确了经营者违法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处罚。根据《规定》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将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车辆技术状况不达标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等行为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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