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规范地方立法
地方规章满两年,想继续得先申请
2016年04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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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8日讯(见习记者 李洋 通讯员 巨荣俊 张灿) 28日,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市人大机关会议厅举行,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随着条例草案的出台,将使地方立法工作上升为法规予已固化,以更加有效地指导规范淄博地方立法活动。
  据悉,条例草案界定了地方立法权限。依照立法法规定,条例草案界定了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条例草案还健全完善了常委会会议审议机制,规定法规案一般须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针对不同情形的法规案,条例草案还分别规定了一审、二审、三审表决制。另外,法规案审议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的,还可增加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次数。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立法法界定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范围。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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