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行业纳入地方金融监管
2016年05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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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頔     

  地方金融监管既是地方金融立法的亮点,也是难点所在。地方金融组织的活动涉及范围广、资金量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既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又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和新理念。
  围绕落实国家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要求,《条例》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调整的范围,为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了界定,将我省目前正在监管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纳入地方组织范畴,同时,为有效承接未来国家授权地方进行监管的机构或组织,如P2P公司等,在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中,增加了一个兜底性的内容,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蓬勃生长,新的金融业态也在试探监管的边界,比如规模快速增长的网贷行业,因具有隐秘性强、取证难、违法违规认定难、监管职责难划分等特点,造成平台跑路、非法集资等问题。去年年底,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这就体现了《条例》中兜底性内容的前瞻性。
  按照立法标准要求,《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活动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又按照行为监管、功能监管、审慎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采取了机构许可和业务许可相结合的方式,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和业务开展进行了规定。行为监管,也就是业务的许可,实际上是可以跟机构许可结合起来进行操作的。适度监管方面,对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适度监管要求,比如《条例》没有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出许可的要求,但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的举措。
  在监管机构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进行规范,明确了相应的检查措施;此外还明确了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处置及各部门协作机制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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