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顿饭丢了电车,酒店该赔不?
经调解,鄄城丢车食客获赔500元
2016年05月0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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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鄄城5月5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武亚飞) 到酒店吃完饭,发现停在店门口的两轮电动车丢了。而该酒店却以“免费停车,遗失自负”为由拒绝赔偿,经调节,消费者最终获赔500元。
日前,鄄城的陈先生骑两轮电动车到鄄城城区某酒店用餐,吃完饭后发现,停在酒店门口的两轮电动车竟然不见了,四处寻找未果后,陈先生立即找到该酒店经理,提出赔偿。酒店经理认为,他们只负责为客人提供免费车位,也在门口注明了,车辆如丢失或损坏,他们不负责。就此双方发生了争执,无奈的陈先生投诉到鄄城县12315申诉举报中心。
经调查,陈先生所言基本属实。按照《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陈先生骑车到酒店就餐,双方构成以饮食服务为内容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酒店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其为增强竞争力,实现营利目的而提供的配套服务,是餐饮服务的延伸。酒店依法应保障消费者因就餐停放在其门前停车区域内的车辆安全,由于其在安全管理上未能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致使陈先生车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该酒店在门前设“只提供车位停车,不作保管,遗失自负”告示牌,违反了《消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所以该酒店遗失自负的说法是无效的,不能免除其相应责任。
由于陈先生停车时没有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加以看管,对于其车辆的丢失,也存在一定过错。经过调解,该酒店最终赔偿陈先生5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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