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亿元民间注册资本阳光下运行
2016年05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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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頔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资本正逐步壮大,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民间资本很容易被引入高息借贷的地下操作,并引发不少社会问题。打造一个民间资本运行阳光化、标准化的良好环境,是引导民间资本的前提,也是《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的立法目的所在。
  《条例》中涉及的民间融资机构主要分为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两类,旨在促进民间资金供需规范有序对接。《条例》规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等服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以信息中介或者信息平台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资金供需信息以及相关资金融通的配套服务。
  记者从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了解到,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省已开业民间融资机构499家,注册资本255.36亿元。其中民间资本管理机构446家,注册资本金253.74亿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53家,注册资本金1.62亿元。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拿出一部分闲钱用于投资。但企业放贷却名不正言不顺,不仅没有合法化的政策支持,而且风险极高。”省内一家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由几家民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以注册资本展开运营并不吸收公众存款,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
  按照《条例》规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要符合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等几项规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所选择的投资项目更有长期发展性,项目所需资金也是百万级别。 
  按照《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则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实现民间资本的阳光化运行。
  据统计,今年1-3月份,全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累计投资3401笔,累计投资金额81.43亿元,其中累计涉农、涉小微企业投资合计43.88亿元,占累计投资金额的5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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