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换个“门槛”,挡住奇葩诉讼
2016年05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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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元中

  立案登记制实行一年来,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收案大户,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收案同比增长33%。与此同时,“奇葩诉讼”时有发生。比如,一位先生起诉某童星,原因是在其微博上多次留言始终未获回复,认为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受损。又如,一人起诉某电视台索赔邮寄费2元,理由是提供了线索并邮寄了材料,但最终未被采用。(5月18日《光明日报》)
  从笔者的切身工作体会来看,滥用诉权的现象,会严重干扰正常审判秩序,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不仅如此,因为立了案,被告一方还得应诉、取证、委托代理律师、听候诉讼结果,甚至还要再陪着上诉,工作生活会受到无理干扰,因而是一种自己任性而给别人添堵的扰民行为,是必须进行治理的。
  单论法理,不管常人认为理由多么荒唐,只要起诉人认为对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那他就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诉权),究竟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孰是孰非,只能在双方对垒后依法作出判决,不能通过实质审查方式从源头上进行堵塞。否则,非但会对当事人诉权造成武断剥夺,还会使刚刚解决的“立案难”问题死灰复燃。同时,与虚假诉讼不同,提起奇葩诉讼的当事人只是认自己的理,没有恶意串通、企图实现不法目的、伪造和提供虚假证据等不法行为,不宜进行制裁。
  然而,不适合制裁并不是说当事人不用对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代价,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理性社会关系和良好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因而,法治成熟国家的基本经验是实行高额诉讼费制度,让滥用诉权者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任其挤占、浪费司法资源,让广大纳税人为其行为买单。
  不能不说的是,我国的诉讼收费本来就偏低,近年不但没有随着经济发展而提高,反而进一步降低了,以至于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仅仅收5元钱。既然败诉者几乎不用自己支付诉讼成本,出现滥用诉权现象是难免的。虽说早先极少出现奇葩诉讼,但为了不让对方安宁而不断起诉撤诉的现象,其实并不陌生。不让当事人对自己的起诉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是不合适的。
  低额或象征性收费不但会诱发当事人滥用诉权,更会从深层意义上影响社会关系的理性化。因为,起诉时虽然由起诉方预交诉讼费,但最终由败诉方负担。纳税人在为滥用诉权者买单之外,还有可能要为违约者或违法者买单。而且,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越少,就等于越不用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客观上助长滥用诉权之风。恐怕这也是很多发达国家为公民提供优厚福利而诉讼收费却居高不下的原因。
  此外,由于滥用诉权会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给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还应当让滥用诉权者进行误工、委托律师等方面的损失赔偿。这本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不支持这种赔偿请求,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当然,这种赔偿应当是双向的,也应包括违约人或侵权人给起诉人造成的诉讼损失。
  总之,根据权利与责任相统一原理,每个人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行使权利的后果承担责任。任何人在享有诉权同时,也应当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负责,付出应有的代价。(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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