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追刑责的追刑责是法制进步
2016年05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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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16年前,法律就规定了驾驶人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如与车主(或其他有关人员)有关,当达到一定条件时,车主(或其他有关人员)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么多年过去,虽然这样的案子发生很多,但真正被追究刑责的车主(或其他有关人员)并不多。
  究其原因,可能会有很多客观因素,比如取证较难,比如为了让车主(或其他相关人员)也做出积极赔偿而“忽略”了刑责,比如受害方并没有深究刑责问题等等。但不论是有何种客观原因,都可以归结为执法不严。有了法但执行不严,法律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试想,该追的责没追会导致什么结果,必然是车主(或其他相关人员)觉得违法的成本其实很低,大不了赔些钱了事,在赔了钱后,很可能会变本加厉地再违法,把赔进去的钱再捞回来。而只有严格执法,才会出现像本文中的情况:张某某(车主)认识到自己的做法“真是不值”。
  法律的制裁效果就是要违法者觉得“真是不值”,只有这样,他们才会痛改前非。我国的法制建设已逐步走向健全,但有了法还要执法到位。该追责的一定要追责,这是法制的进步。    雒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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