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区最低工资下月涨至171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7.1元
2016年05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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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5日讯(记者 李珍梅) 6月1日起,青岛六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调整为1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7.1元;驻四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50元调整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为15.5元。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全省最低标准。从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710元、1550元、13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1元、15.5元、13.9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调整为1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7.1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50元调整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为15.5元。
  据了解,1995年,青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0元和150元,21年提高约10倍。今年是青岛第15次调整工资标准。
最低标准执行有“红杠”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规定中所称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进城务工人员如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其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相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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