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被撞老人担责,借法律名义和稀泥
2016年06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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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元中         
  近日,备受关注的南充小学生“扶老人被讹”案,由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该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老人伍义清系被小学生撞倒致伤”的事实认定,但在责任承担上,认为由撞人方承担全部责任欠妥。理由是,伍义清虽然年近八旬,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行走时间段是其所行走路段中的小学放学时间,也应知道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的天性,其应注意路况及避让而未能注意,所以也应承担30%责任。
  本来,对于“扶老人被讹”事件,焦点都集中在究竟是被扶老人恩将仇报,还是撞人者为了摆脱责任假冒扶人者问题上,案件的难点也在事实认定而不是责任承担上。该案在事实认定之后,居然让无辜的被撞老人也承担责任,还真是让人大跌眼镜。按照法律规定,小学生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最多也就是因为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侵害责任,万万没有让受害者分担责任的道理。
  若判决理由成立的话,以后但凡放学时间,学校附近的路段就不能通行了,因为没有人能够保证自己绝对不被小学生撞到。由此也能看出,判决逻辑根本就不能成立。按照立法的逻辑,人们的注意义务一般限于自己能注意、能预见、能避免等那些能够控制的方面。比如,过马路时遵守交通规则,在易燃易爆之地不吸烟……谁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别人的行为负责,这也是行为能力和责任原理的基本要求。二审法院不是让撞人者或其监护人对撞人行为负责,而是以不尽注意或避让义务为由,让被撞老人也承担责任,根本就违反了基本的责任原理。
  一审法院都创造不出这种堪称奇葩的责任分配方式,给他们做业务指导、理应水平更高的二审法院,竟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很难让人相信是因为业务水平问题。责任三七开,换算起来就等于判决撞人者担责,但给赔偿金打了个七折,如果不是息事宁人和稀泥,还能有什么解释呢?不能不提醒的是,法院的职责并不仅仅是“让当事人满意”、定分止争,更重要的是通过判决所确立的规则指引人们的行为。而且,对所有人的合理和明确的规则指引,显然比让个别当事人满意重要得多,那是建立理性的社会秩序和避免更多纠纷的前提。千万别本末倒置,为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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