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涨至100元
下月起执行,提高部分将全部补发
2016年06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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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31日讯(记者 李榕) 日前,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按照规定,德州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也将由每人每月85元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元。
  据悉,经市委、市政府积极争取,从2011年起,德州市所有县(市、区)全部纳入国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两项制度实现全覆盖,当年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无需交纳任何费用,全部开始领取养老金,未满60周岁人员须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其中,农村居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城镇居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支付。2011年启动之初,德州市基础养老金支付标准是每人每月55元,2012年10月1日起统一提高至60元,2013年10月1日再次提高至65元,2014年由65元提高至75元。自2015年1月1日,又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85元。
  日前,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对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文件精神,自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5元提高至100元。据悉,这次提高标准实现了德州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五连增,提高部分将全部补发到位。
生育保险医疗费 实现自动联网结算


  本报5月31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马建平 李丽欢) 5月31日,记者从德州市人社局了解到,自5月19日起,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开始实行费用自动联网结算,这一举措打破了传统的手动结算方式。今后凡在市直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持身份证选择到本市8家定点医院任意一家,可直接办理就诊。
  今后,凡在市直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前不用再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手册和进行住院前备案。参保职工可持身份证选择到本市8家定点医院任意一家诊治并直接进行联网结算相关医疗待遇。
  此外,生育保险实行自动联网结算后,参保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住院的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妊娠登记、实施手术以及费用联网结算“一站式”服务,将极大地缩短女职工生育待遇的结算时间和程序。
  据悉,德州市生育保险8家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是德州市人民医院、德州市中心(医)医院、德州市市立医院、德州市(区)妇幼保健院、联合医院、十三局医院、德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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