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威海市分行提醒您: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2016年06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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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例如,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投资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吸收社会资金,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例如,投资人与借款人就某一项目签订三方投资担保合同,但投资公司对项目的真实性、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的投产回报情况往往夸大其词,资金是否投放到项目上无法确认。投资者切不可被表面现象迷惑,或被高额回报诱惑。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高额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拟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拟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五、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六、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七、如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查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是否与经营地址一致?所从事的活动是否与经营范围一致?
  (3)在投资前与家人进行商议,或者与相关监管部门(工商局、金融办或公安局)联系进行确认。
  (4)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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