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农村集体或农民有什么好处?
答: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凭证管地用地。国土资源部明确要求,今后在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为前提;在征地拆迁时,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为补偿依据;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农用地流转要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相挂钩。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关心并清楚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情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答: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市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三、如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答: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四、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如何落实?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五、国家一再强调土地征收要公开、公平、公正,那么,土地征收的公开、公平、公正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首先土地征收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次土地征收要依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征收工作,逐级审查上报,经有权政府审批。
第三土地征收由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国土资源、财政、人社、镇(街)、村(居)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开展工作,被征地农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要现场参与并签字确认。
第四履行严格的土地征收程序来保证土地征收的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发布“两公告一公示”即政府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并严格履行听证制度来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诉讼权。
第五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土地征收材料经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区(市)政府申报,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把关,由市政府呈报,然后逐级由省级国土部门或国土资源部复查,最后报请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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