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跨国经济案,青岛全省第一
2013年至2015年,青岛中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标的额逾75亿
2016年06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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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时满鑫 摄
     本报6月28日讯(记者 宋祖锋 通讯员 时满鑫 王颖颖) 随着青岛外向型经济迅速发展,涉外商事纠纷相应增多。2013年至2015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761件,涉案标的额逾75亿元。其中涉日韩商事案件数量占了总数的26%。
  6月28日上午,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3—2015年青岛市《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白皮书》和近年来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十大案例。白皮书中指出,青岛作为我国最早的沿海对外开放城市之一,由于外向型经济的活跃,中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数量、标的额、类型、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在全省中级法院中一直居于首位。自2013年至2015年,青岛中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761件,涉案标的额逾75亿元,受理司法协助案件227件,所办案件涉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
  从案件受理数据中可以看出,近几年,中院受理及审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数量与标的额,基本呈逐年递增趋势。案件当事人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所有受理案件中涉韩、涉日商事案件最多,共有135件,占到总案件的26%。案件类型以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典型商事纠纷为主,涉及多个案由。其中,司法协助案件最多占到227件,占总案件的30%,其他案件包括信用证纠纷、公司股权类纠纷、借贷类纠纷一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纠纷等。
  据了解,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主要特点分析,青岛作为我国沿海开放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近年来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随着在国际市场竞争力与发展参与度的提高,涉外商事纠纷相应增多。因青岛与韩国经济交往较为密切,所以涉韩商事案件数量所占比重较大,3年来,青岛中院涉韩商事案件收案数量每年维持在40件左右,占所受理案件总数的17%左右。案件的类型也呈现多样化,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法律适用复杂,缺少可以借鉴的案例。此外,司法文书送达也是涉外商事案件审理的程序性瓶颈。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过程中,外国法律查明也存在一定难度。
部分涉外案件
案例一 遭遇网络诈骗,竟要合作方退款
  2010年,阿联酋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约定买卖456套轮胎,形式发票中约定了收款银行及美元账号。不久后,原告阿联酋某公司收到一封与香港某公司使用的电子邮箱仅差一个字母的邮箱发来的邮件,要求向新账户汇款。原告汇款近10万美金后才得知,被告公司并没有变更任何信息。被告法人代表报案被网络诈骗,但无结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近10万美元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形式发票已明确记载被告香港某公司收款银行信息,除非有新的特别约定,原告阿联酋某公司都应该按形式发票的记载履行付款义务。但原告所接收的银行信息来自“新”邮箱,稍加注意即可发现“新”的收款账户可能非被告香港某公司账户。因此,原告错误付款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质检报告不靠谱,韩国公司得付账
  2011年,原告青岛某公司与被告韩国某株式会社签订合同,约定向韩国公司出口总计30余万美元的服装。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却未能支付全额货款。被告韩国某株式会社对货物交付的数量没有异议,但主张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提交了韩国质量鉴定公司出具的质检报告。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国某贸易株式会社提交的质检报告因在检验标准、检验手段问题上存在重大瑕疵而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判决其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案例三 形式发票非形式,违约方被判赔偿
  原告巴基斯坦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公司签订形式发票,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轮胎,并约定单价。原告依约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被告仅发货1个货柜就不再履行合同,并单方面要求提高单价。原告巴基斯坦某公司因此遭受重大损失,诉请判令返还货款并按照每条轮胎3美元赔偿未交付轮胎的转售利润损失。被告辩称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形式发票的内容已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合同一般条款,可以作为买卖双方的销售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法院认为,原告要求退还其余款项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在违约损害赔偿方面,被告赔偿原告每条轮胎的转售利润损失,并不违反可预见性规则,故该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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