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立法规范地下管线管理,任何人不得妨碍地下管线运行
新建道路应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2016年06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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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8日讯(记者 李超 通讯员 巨荣俊) 淄博立法规范地下管线管理,城镇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或者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空间。28日,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一条,主要包含了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草案)》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对道路挖掘、声响和测绘、竣工验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专门对综合管廊建设做出了规定,城镇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或者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空间。
  同时,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提升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规划建设。
  各级政府可以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综合管廊及相关设施。
  《条例(草案)》提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占压、损坏、改装、挪移等违纪和妨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条例(草案)》还对地下管线的档案和信息管理问题进行了规定,保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能及时归集,并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数据在部门间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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