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强和王芳是一对情侣,双方为筹备结婚,于2008年5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49万余元的房产,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张强支付,张强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贷款30余万元。2009年,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强和王芳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张强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此后双方发生纠纷,感情破裂。分手后,王芳要求根据房屋权共同共有的事实,分割房屋。
律师答疑:房地产权证上产权登记人是张强和王芳两人,所以该套房屋应属双方共同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王芳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于法不悖,但是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一、自愿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二、公平公正原则,共有人对共有物产生做出贡献的大小,如果不能区分贡献的大小,原则上是均分。在本案中,双方在结婚前并没有对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达成约定,因此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割共有财产,张强出了购房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资金,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主要份额理应归其所有。该套共有房屋,张强做了几乎所有贡献,但是房屋在两人共有的过程中升值,对这部分的增值款,双方都有一定的贡献,王芳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一半。
律师提示:目前,社会上不少情侣在婚前就共同购买了房屋,有的是家长共同出资,产权为双方的名字;有的是一方出资,共同署名等。但是,情侣最终若未成婚并分道扬镳,就会带来共同产权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恋爱关系不属婚姻法保护范围,涉及的财产问题只能参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像本案中双方对共有物贡献大小十分清晰的情况是少见的,多数情侣在买房装修过程中的出资情况很难认定,最后只能根据公平原则平分。所以,未婚情侣如果在婚前购买房屋或者购置其他大宗物品时,应尽量进行财产公证或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
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