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房地产企业败诉赔偿
2016年07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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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实录:2009年12月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村委会同某土方工程整理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由该公司负责其村的旧房拆除工作。在明知被害人刘某,王某等人尚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为实现经济利益,对十三位受害人的房屋强制拆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某,王某等人共同委托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陈旭峰李岫岩律师代理拆迁纠纷。两位律师拆迁维权结合刑事案件调解程序最终达成满意结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同时将拆除房屋被毁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补偿给了被害人,另某土方工程整理服务中心向法院缴纳了其余被害人损失四十余万元用于赔付。该案圆满终结。
  办案后记:在每一个涉及暴力拆迁的案件中,拆迁人涉嫌故意毁坏被拆迁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成为常态。暴力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为迅速达到迫使被拆迁人搬离房屋的目的,通常都会以毁灭或损坏被拆迁人合法财产的手段来进行威胁恐吓,加深被拆迁人的恐惧心理从而使其服从拆迁人的指挥,拆迁人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情节严重应于刑事立案的标准。
  一般来说,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只要是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损毁,其价值损失应都在5000元以上,应该都符合法律关于立案追诉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被拆迁人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应当积极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如以其不便参与拆迁为由,拒绝或消极应对被害人的立案请求,应当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入手,最终督促其启动刑事追诉的程序,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因拆迁人惧怕刑事责任,因此其会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从来在这种压力的情况下,被害人变被动为主动,最终促成拆迁协议的圆满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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