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青年强奸“杀人”后逃匿
被判刑八年六个月,其父亲表哥助其逃跑均被判刑
2016年07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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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7月14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吕志栋) 90后青年男子将受害人骗至出租屋内强奸后,意图杀人灭口,事后其父亲、表哥助其逃跑。近日,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强奸、故意杀人、窝藏案,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父亲)、被告人蒋某某均犯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中午,被告人刘某以让受害人温某某帮其抬家具为由,将受害人温某某骗至其在冠县一出租屋内。被告人刘某使用掐脖子的暴力手段,先后两次将温某某强行奸污。后刘某怕温某某告发,猛掐温某某的脖子,致其昏厥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刘某跑到家中告知其家人杀人的事实后,其父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刘某涉嫌犯罪,仍带刘某找到其表哥被告人蒋某某,让蒋某某开车和其一块儿将被告人刘某送到了冠县西环与北环路口的一辆出租车上,并让蒋某某给刘某1000元现金。被告人蒋某某在明知刘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听从刘某某的安排,为刘某出逃提供了帮助,使刘某逃往外地。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在即墨市被当地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明知刘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蒋某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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