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行为,鼓励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网店想“歇业”,至少提前3个月公示
2016年07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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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8日讯(见习记者 罗静) 18日,淄博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印发淄博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通知公布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履行的14项义务,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本规范自9月1日起执行。
  规范要求,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建立商品(服务)交易准入制度,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服务。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此外,要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拟终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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