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沙元森
“恶意打假人”的很多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要打击“恶意打假”行为,不仅需要监管执法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更需要包括商家在内的各个方面做有针对性的改进,实现科学打假。只有科学打假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恶意打假”的生存空间才会越来越小。就现在出现的一些问题看,有关部门在这个方面恰恰是有欠缺的。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恶意打假人”的生存之道。这个群体活跃于中小超市,专门拿假货掉包超市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又或者将事先准备好的过期食品带入超市,“现场购买”之后再现场举报。不难看出,“恶意打假人”的很多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要打击“恶意打假”行为,不仅需要监管执法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更需要包括商家在内的各个方面做有针对性的改进,实现科学打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行法律之所以保护“知假买假”,是因为这些消费者客观上促进了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是相符的。尽管有些消费者以此为职业,通过打假获利,但这种利益的获得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也是合法所得。
但是一些职业打假人受到利益诱惑,可能会踩踏法律红线,用敲诈勒索的方式进行“打假”,也就是媒体所说的“恶意打假”。“恶意打假人”的手段无非是掉包、夹带、藏匿等,这种先泼脏水再恐吓的“打假”,让很多中小超市深感头疼。“恶意打假人”有备而来,所提要求看上去也是“有理有据”,商家反倒觉得取证太难、维权成本太高,干脆花钱买平安,更有甚者干脆“包养”打假团队。打假打到这个份上,不仅不利于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也严重损害了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
为什么越是重视消费者权益,越是重视食品安全,反而越是给“恶意打假人”提供了生存空间?其实,从媒体的报道中也不难找到答案,那就是当前有关部门以及商家的打假以及食品安全监管,还停留在比较粗放的阶段,缺乏科学管理。“恶意打假人”之所以喜欢挑中小超市勒索敲诈,通常是因为这些商家在管理上存在太多漏洞,比如一些问题本来只需要增加一个监控设备就能解决的。此外,如果食品安全监管真正做到全程可追溯,一物一码,又何惧“恶意打假人”夹带过期商品勒索敲诈?在大数据和“互联网+”的时代,实现这些科学化的监管也并非难事。
因为有假冒伪劣,才有了打假,现在有了恶意打假,相关法律和制度也必然要随之完善,继续“斗法”,但最终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还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并不完全取决于正邪之分,关键还是要看监管部门能否主动应用新技术,实现监管科学化。只有科学打假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恶意打假”的生存空间才会越来越小。就现在出现的一些问题看,有关部门在这个方面恰恰是有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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