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八两白酒,砸车打伤执法人员
济南围殴环保执法人员案宣判,领头的获刑一年零三个月
2016年08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法庭上,殴打执法人员的刘长民等待判决。
  当时被打伤的执法人员。(资料片)
     5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刘长民妨害公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长民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这起影响恶劣的暴力抗法事件,至此终于告一段落。

  本报记者 刘雅菲 
实习生 王枫凯      
  
纠集他人暴力抗法
打伤五名执法人员

  出现在法庭上的刘长民,眼睛看着前方,脸上没有什么表情。今年45岁的他是济南本地人,小学文化。“他认为这是打架斗殴,没想到判这么重,”刘长民的辩护人杨统河表示。
  经法庭审理查明,刘长民所做的事情,远非打架斗殴这么简单。去年9月9日14时许,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韩道汶、陈伟、张超、陈培栋会同记者,分乘司机徐茂堂、徐志刚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及济南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的雪佛兰轿车,来到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大庙屯村附近一渣土场,对扬尘污染问题进行督查暗访、拍摄取证。
  在执行职务时,遭遇被告人刘长民阻拦,在执法人员两次主动出示执法证的情况下,刘长民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并欲抢夺记者摄像机,与执法人员发生纠纷。
  随后,刘长民通过手机、对讲机纠集王凤雷、刘扬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现场阻止执法人员离开,并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对执法人员乘坐的雪佛兰牌轿车进行打砸,致韩道汶、陈伟、张超、陈培栋、徐志刚受伤,轿车受损。
  后经鉴定,被害人陈伟头面部及肢体部、陈培栋体表、韩道汶体表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张超头部、徐志刚左前臂损伤程度均构不成轻微伤;雪佛兰牌轿车车辆直接损失为4078元。徐茂堂自愿不申请伤情鉴定。
  “犯下事”的刘长民虽然当时扬长而去,但第二天便被公安人员在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井家沟处抓获。
赔偿20余万元
获得从轻处罚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被害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被害人韩道汶、陈伟、张超、陈培栋向市中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长民及其附带民事被告人刘扬、王凤雷、潘殿帅、祭建亭、许延才、吴庆成、王德宏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审判长陈然表示,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长民赔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经济损失20998元,赔偿韩道汶42987元,赔偿陈伟52248元,赔偿张超41405元,赔偿陈培栋44779元,总计20余万元。
  随后,附带民事原告单位及原告人均申请撤回了对附带民事被告人刘扬、王凤雷、潘殿帅、祭建亭、许延才、吴庆成、王德宏的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长民的亲属与徐茂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刘长民的亲属赔偿徐茂堂经济损失2000元,济南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张超、韩道汶、陈伟、陈培栋、徐茂堂均出具书面材料对刘长民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出了2-3年的量刑建议,从目前这个判决结果来看,家属还是比较满意的。”杨统河表示。
  记者了解到,之所以会判决一年零三个月,是因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长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成立,但是刘长民归案后能够供述主要罪行,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刘长民的亲属在案发后能够代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以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及被害人也自愿接受赔偿,并表示谅解,因此可以对刘长民从轻处罚。
喝酒了不是理由
不对其适用缓刑

  “其实我和家属此前还期待能判缓刑。”杨统河表示,是否上诉需要再和当事人协商。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殴打刘长民的情节,且记者强行对刘长民进行拍摄,对于案发具有过错的问题,法院也进行了调查。但是经过调查发现,除刘长民及李勇外,在场多名被害人及证人均未证实被害人曾先行殴打过刘长民,并且现场还有录像可以作证,系刘长民谩骂执法人员,并阻止记者拍摄在先。
  此外,法院认为,新闻媒体记者配合执法机关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拍摄、取证,属于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辩护人认为记者拍摄刘长民就具有过错于法无据。据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在今年年初的庭审中,刘长民的辩护人曾强调,被告人在事发当天喝了8两白酒,其后发生的暴力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对此,公诉人表示,没有明文规定说喝酒了就可以逃脱责任。
  该案件审判长陈然也表示,刘长民之所以走上这条犯罪的道路,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是法律意识淡薄,其次是当时喝了酒,“但是根据有关法律,醉酒或者不醉酒的量刑标准是一样的,不会因为喝醉了酒而减轻处罚。”
  考虑到刘长民纠集多人殴打执法人员,损毁执法车辆,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证实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刘长民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从严惩处。因此,其虽能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不符合适用缓刑之“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不应对其适用缓刑。据此,辩护人认为刘长民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要求判处缓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