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篡改志愿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2016年08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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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事后惩戒之外,法律还有事前警示的作用,让法律的执行不因外界干扰而受到扭曲,法律的约束力才是有效的,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才是有保障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上绕过法律,甚至让情感或舆论的好恶凌驾于法律之上,实际上就等于给违法行为开了“后门”。
  备受关注的胶州一中学生常升高考志愿被同学郭某篡改一事有了新进展,胶州警方日前已经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当地检察院提请逮捕郭某。此前经多方努力,常升如愿收到了陕师大的录取通知书,并且表达了对郭某的谅解,于是就有观点称,不妨对年纪轻轻的郭某网开一面,换来“皆大欢喜”的结局。
  这样的结局的确“看上去很美”,说不定两人还能捐弃前嫌,就像什么都没发生过一样。然而,事实就是事实,篡改志愿的行为既然发生了,就不是一声谅解所能抹掉的。在为常升打抱不平的过程中,舆论的鼓与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回到对郭某的处理上,柔性的情感显然要服从于刚性的法律。至于是刑事判决还是行政处罚,常升提供的谅解书又能起到怎样的作用,一切都应回到法律框架内加以判断。
  对于此事,无论舆论的声音朝着哪个方向,无论所谓的“人之常情”给了怎样的出路,法律的刚性是不能妥协的。或许会有人说,既然常升如愿地上了大学,再让郭某因自己的“一时糊涂”留下人生的污点,就有些不近人情了。其实常升给郭某写谅解书,表达的也是同样的意思。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得饶人处且饶人”,这也正是一些人考虑问题的逻辑,说好听了是有人情味,说不好听了就是感情用事。
  提出对郭某网开一面的人,出发点是善意的,可一旦忽略了法律的刚性,结局未必就如想象中那么完美。要知道,除了事后惩戒之外,法律还有事前警示的作用,让法律的执行不因外界干扰而受到扭曲,法律的约束力才是有效的,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才是有保障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上绕过法律,甚至让情感或舆论的好恶凌驾于法律之上,实际上就等于给违法行为开了“后门”。比如,对郭某法外开恩,就等于变相鼓励考生篡改他人志愿,反正事情“办好了”收益巨大,败露了也能争取谅解,何乐而不为呢?
  正是考虑到法律的刚性,对郭某的处理理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决不能做出法外的让步。平心而论,陕师大此次补发通知书,实属特事特办,对常升而言,这件事原本有两个可能的结局,要知道,在以往的类似案例里,一些受害者是很久之后才知道自己的志愿遭到了篡改,造成了一生的遗憾。现在常升如愿以偿,舆论的义愤被平息了,就有人主张对郭某法外开恩,若是常升最终落得无学可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又不足以平息怒火的话,是不是还要给郭某“罪加一等”呢?
  “罪加一等”与法外开恩,不过是同一个硬币的两面,都是将感情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某些人的某些行为,舆论可以有自己的情感判断,但最终落到对行为的定性与处理上,还是应当对法律保持应有的敬畏,对法律执行保持充分的尊重。即便因为常升的谅解,对郭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应看到其中必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不能证明舆论的情感倾向发挥了作用,而是法律本身就有融情于法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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