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2016年08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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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
  2.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致使信息与户口簿、身份证等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证明未登记户口要区分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6.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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