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邻居帮完忙回家时被围墙砸伤
伤者“占”了邻居家,做好事引来一场纠纷
2016年08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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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8月11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曲平) 本是前后邻居帮忙割油菜,谁想好事却引来一场纠纷。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由帮忙引起的房屋院落侵占纠纷案,判决陈大娘及儿子停止侵权行为,并搬离其占用的张某的房屋院落。
  今年4月份的一个上午,陈大娘给邻居张某帮忙收割油菜。11点左右,张某的母亲陪同陈大娘回家,途中经过周某的加工厂,张某的母亲、岳父、陈大娘等一同蹲坐在该厂墙根处歇息聊天,突然该厂倒塌,被围墙砸伤。该事故发生后,由该村的村干部调解,三方达成协议,周某的加工厂认可对被砸伤的3人承担赔偿责任。周某的加工厂赔偿陈大娘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张某多次给付32500元现金抵作对陈大娘的补偿。
  当时的协议第七条中明确约定:“协议达成后,陈大娘的儿子不追究张某的任何责任。”周某依约履行了赔偿义务,三方按约定互不追究对方的其他一切责任。
  但5月下旬,陈大娘的儿子将陈大娘抬到张某家并声称让张某照顾陈大娘后半生,张某一家无奈之下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张某认为陈大娘及儿子的侵权行为给自己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大娘及儿子停止对自己及家人的侵权行为,自动搬离自己居住的宅院,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约10000元。 
  虽然周某的加工厂赔偿了21万元,但陈大娘仅医疗费就花费近30万元,其赔偿数额远远低于陈大娘的合法损失。如仅凭陈大娘与周某的加工厂之间的赔偿协议就免除张某的赔偿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显失公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本案涉案的房屋院落的所有权归张某享有,张某对该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陈大娘因帮原告张某收油菜时被砸伤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陈大娘及儿子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未经张某允许的情况下占用张某的房屋院落属违法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陈大娘及儿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权行为并搬离其占用的张某的房屋院落,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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