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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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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及时过户 卖房人将房屋抵押
  案情:房屋转让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卖房人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驳回原告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严某与沈某于2013年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沈某将位于某花园的一处房屋卖给严某。协议签订后,严某付清全部房款,沈某亦将房屋交严某居住。2014年9月22日,沈某为他人的45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将包括涉诉房屋在内的两处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后因他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起诉并就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今年1月6日严某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判令沈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本案的焦点在于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能否办理。该房屋买卖协议虽然有效,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银行作为第三人根据被告沈某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有理由相信被告沈某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与被告沈某设立了担保物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担保物权是有效的,并有优先于原告严某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效力。

农民工受伤可追责施工企业么?
  读者来信: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包工头聘用的农民工与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包工头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在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兄弟在工程建设中受伤的情况较为常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该“用工主体责任”并非是劳动关系。
  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受伤,请求确认与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间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得不到支持。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受伤农民工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并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为工伤责任承担人。

土地征收信息不公开可起诉
  事实概要:张先生等人是沂源县某村的村民,村里土地被征收,张先生认为村里没有公开征地的信息,包括总面积,总补偿款项等内容,存在欺骗村民的情形。张先生等人多次信访也未能解决问题,最后无奈只能求助于律师。
  办案实录:陈旭峰李岫岩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但对于具体的面积和数额,国土资源局拒绝告知。随后,律师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用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与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找到当事人张先生,对他送达了不予公开的决定,但张先生拒绝签收。
  尽管申请未获成功,但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已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后法院审理并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张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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