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正式印发
极端天气停工不搞“一刀切”
2016年08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8月16日讯(记者 刘雅菲 实习生 王芸芸) 16日,《济南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正式印发,极端天气迟到不扣工资有了依据可循。但考虑到用人单位的业态复杂,对停工停产未作“一刀切”规定。
  《实施意见》中明确,当日22:00前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22:00维持的,或当日22:00至次日6:00(含)发布了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次日全天停课。
  当济南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后,除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济南市相关部门解读《实施意见》时表示,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确保城市正常的运行秩序是制定《实施意见》的根本目的。为此,在制定《实施意见》时考虑到用人单位的业态复杂,作息时间各异等因素,未对极端天气情况下用人单位停产、停工、停业作“一刀切”规定。
  职工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以法定假日、休息日补偿,不得因此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本市发布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后,学校应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对延误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用人单位应提前制定具体应对方案,职工确因恶劣天气影响不能按时到岗到位的,应及时与本单位联系说明原因,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以法定假日、休息日补偿,不得因此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就有市民提出,如果单位不执行这一《实施意见》,那该怎么办呢?
  对此记者了解到,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执行《实施意见》产生劳动争议的,可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请劳动人事仲裁。用人单位违反《实施意见》、侵犯职工权益的,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89731853、89731852。
  从征求意见结束到《实施意见》印发仅用了四天时间,在出台的当天同步进行了解读,可见济南对其的重视。
  制定并出台《关于我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之后,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职工、学生可以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规则,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不再需要等待市政府的紧急通知。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