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已过付款期 银行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持票人可要求银行承兑
2016年09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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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6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王芳芳 王晓) 某公司持有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承兑,银行却以汇票到期为由拒绝承兑,该公司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兑现票据权利。到底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呢?法院判决给付。
  2015年10月的一天,江苏甲公司持有一张银行承兑票汇来到日照某银行,该汇票上显示,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出票人为日照乙公司,收款人为日照丙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2月,付款行为日照某银行。该票据经连续多次背书,最后由上海一家公司背书给原告江苏甲公司。而因江苏甲公司内部财务管理问题,该公司直至2015年10月才到日照某银行承兑该汇票,日照某银行遂以汇票已过票据付款期为由拒绝承兑。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江苏甲公司持有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背书过程连续合法,事实清楚,且承兑人被告日照某银行对该汇票的票据权利未持异议,故原告应为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日照某银行给付原告江苏甲公司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原告是汇票的合法持有人,被告是汇票的承兑人,原告对该汇票仍享有民事权利,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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