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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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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十五期
  李岫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代理了省内数百起行政案件。李岫岩律师在经济纠纷方面也多有建树,尤其金融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李律师以其女性的感性,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在处理纠纷方面尤其有独到之处,李岫岩律师是山东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特邀嘉宾解读律师,山东法制报解读律师,生活日报解读律师,新晨报特邀律师。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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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房产评估不具法律效力
  案例回放:2003年6月5日,江苏省宿迁市建设局作出宿建裁字[2003]26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裁决被拆迁人宋女士15日内拆迁完毕;房屋安置补偿费共计为685651.88元;宋女士对该裁决不服,她认为乙方方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公司)的估价作为被拆房屋补偿价是错误的,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且评估结果未经双方质证,对房屋的估价不准,被告行政裁决中有关被拆迁房屋置换的内容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裁判要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判决结果: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人单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应认定征收程序违法,由此形成的评估报告未经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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