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改志愿的胶州考生常升“希望大家原谅我这个郭同学”。(资料片)
本报济南9月30日讯(记者 万兵 张晓鹏 通讯员 李明 郑珊珊) 9月30日上午,已经被羁押了58天的郭建华(化名)走出胶州市看守所,而他正是此前轰动社会的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的犯罪嫌疑人。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胶州市检察院已经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郭建华随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据了解,今年高考期间,胶州市应届考生郭建华因偷改同学高考志愿,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和相关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召开公开审查会,邀请当事人、法学专家、教育部门代表、新闻媒体等相关人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郭建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受害者已被录取,对其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承办人到学校进行调查,老师称郭建华在学校表现良好,郭建华的老师、同学等通过辩护人提交多份请求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因郭建华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本着挽救、教育的目的,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郭建华作出不起诉决定,既起到社会警示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权保障的刑事法理念。
□专家解读
案件审查综合考虑法理和社会影响 批捕和不起诉并不矛盾
篡改高考志愿信息,差点毁了同学一生,但郭建华(化名)未被起诉,很多人难免不解。对此,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在检察机关组织的郭建华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不起诉公开审查会上,包括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受害人家属、法律专家等在内的相关人员都给出了解释。不起诉决定是综合考虑法律相关处理原则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后作出的。
本报记者 万兵
通讯员 李明 贾瑞君
胶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最终一系列属于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让胶州市检察院决定对郭建华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我认为对郭建华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恰当的。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其刑事法根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权保障的刑事法理念。”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张爱艳认为,郭建华侵害了特定人的权利,与一般意义上针对网络信息系统和不特定人且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有着很大不同。其作案手段也相对较轻,虽然起初造成受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的严重后果,但最后还是被陕西师大录取了,这个结果必须考虑到。从受害人态度上看,有书面谅解书,并且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再犯的可能性比较小。客观上已补偿修复了受害人被侵害的权益。
郭建华的辩护人于华忠认为:“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和相关情节,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既起到社会警示作用,也能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据了解,8月12日胶州市检察院曾对郭建华作出批捕决定,9月30日又作出不起诉决定。看起来两次决定似乎有矛盾之处,其实并不矛盾,对此相关人员也做出了解释。
“刑法应当贯彻谦抑原则。相对于普通成年人犯罪,对于青少年犯罪应该更多地关注教育、感化和挽救的问题。对青少年犯罪,打击不是唯一或者主要目的。无论是定罪还是判刑,都要慎之又慎。除非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人身危险性较大,一般情况都要慎重。”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认为。
而从本案来看,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社会危害也不是太大。案发当时社会舆论反响比较大,但目前其社会危害得到了修补,受害人已如愿被大学录取。
从人身危险性来看,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的师生对他本人在校期间的为人处世、学习都有较好的评价,本案受害人及其家属也表示了谅解,提交了谅解书。加上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不大。
□新闻回放
嫌疑人得到受害人谅解 数十名师生提交不予起诉请求书
胶州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屴认为,本案发生后,特别是在网络上披露后,引起了较大影响,社会上都比较同情受害人常升,谴责郭建华,因郭建华误了他人前程,一定要让他受到法律追究。而当得知还了常升一个公正,顺利上学,检察机关又批捕羁押郭建华后,社会上又引起了较大反响,觉得对郭处理重了一些,又开始同情郭建华。
“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如何,还会在社会上引起不同反响。对该案不仅仅在法律方面要处理好,司法机关更应该注重社会后果的影响,对两个孩子要负责,对两个家庭要负责。”宋屴说,我国刑法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惩罚原则一直是教育、感化、挽救,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对于人身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完全可以采取非刑罚化的方式进行处理。此外,本案中郭建华得到了常升的谅解,具备刑法规定非刑罚处罚的情节,能达到刑罚的目的,这样全社会都能从本案中得到警示教育。数十名师生通过辩护人提交了不予起诉请求书,如果案件结果处理不得当,对这部分人将产生负面影响。
受害人常升的父亲常世河说,“虽然他(郭建华)做错了,毕竟还是个孩子,我同意不起诉处理。”对此,胶州市政协常委、胶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乔昌笙对常世河的大度和心胸表示钦佩。“看到人掉进水里,我们都会伸手拉一把。”乔昌笙说,对郭建华不起诉,体现了法律的目的性,不是一棍子打死,打击是次要,挽救是主要的,通过该案达到教育一片的目的。既体现了法律的包容性,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案件发生后,我非常震惊、痛心。该案如果处理不好,会毁掉两个孩子。”胶州市教体局招生办王兆仙主任说,“对郭建华的惩罚,我想起八个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要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也是符合这个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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