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说,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交纳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现金或实物,尤其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更认为收取员工保证金或抵押金是很有必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往往对某些员工有不信任感,担心万一员工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因此向员工收取保证金或风险抵押金,可以起到担保的作用,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劳动立法就是要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
张律师说,即墨环卫中心向清运车司机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将已经收取的风险抵押金退还司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由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对此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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