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之辩
2016年10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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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悬一线的贾敬龙成为舆论焦点。这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的村民,在婚房被拆婚事告吹之后,用射钉枪射杀了自己的村主任。随后,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送达对他的死刑核准裁定书。此时的贾敬龙随时都有可能被执行死刑。裁定一出,辩声四起。
  □王学钧

  贾敬龙故意杀人罪不可赦,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是否适当?这是公众对贾敬龙案的最大关切。《新京报》评论文章《贾敬龙为什么只能适用死刑?需向公众释明》认为,面对公众质疑,有关司法部门应“积极行使释明权”,对贾敬龙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是否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被害人有无明显过错及其是否已体现在量刑过程中等问题做出明确解释,以“向公众明晰宣传中国的死刑政策”。
  基于对案情细节的研判,不少法律界人士通过媒体发出“刀下留人”的呼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贾敬龙是不该杀的”,因为被害人本身有过错——强制拆迁侵犯了贾敬龙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结果“一个违法的私力强制引发了一个恶性的私力复仇”。何海波的同事劳东燕逐一反驳了该案判决对相关事实与情节的“扭曲性认定”,认为被害人一方“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对贾敬龙的自首情节给予肯定,由此认定本案不适用刑法第48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标准。刑法专家、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在《贾敬龙案中的自首、坦白与死刑立即执行》一文中认为贾敬龙有自首与坦白情节,并就此指出:“且不说本案中受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仅就没有认定贾敬龙构成自首或没有考虑其坦白情节的情况下,即核准其死刑立即执行,于法无据,与理不符,应予依法纠正。”
  生死之辩的背后是世道人心。《南方都市报》社论《贾敬龙案生死辩,审慎司法成共识》透过这起死刑复核案的公共讨论发现,“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不仅作为国家司法态度而存在,也越来越在社会层面达成共识。“在死刑复核裁定已出之后的各方努力,事实上也在给司法一个再斟酌的机会。”《环球时报》评论文章《贾敬龙该不该执行死刑,争议何来》则注意到“舆论质疑司法公正的角度经常打上社会情绪的烙印”这样一个“现实”,进而认为,“贾敬龙案从法学探讨演变成网上部分舆论抵制,意识形态的因素恐怕占了很大成分。夏俊峰杀城管和杨佳杀警察被执行死刑都在网上引来不少反对声,现在的网上舆论情形与那两个案子的情况很类似。”
  无论“结局”如何,贾敬龙案终归是一个悲剧。出于“让公民在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善意,对一桩已经下达死刑核准裁定书的案件展开最后的论辩固然重要,但是,走到案件的深处,探寻案件所呈现的真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才能达成“让公民在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愿景。
  《中国青年报》评论文章《贾敬龙身上不该只有一道生死选择题》在案件的背后看到了社会的“撕裂”——“脱离了法律规定的有序轨道,也没有有效缓冲和调节,理应团结一致的社会就这样在矛盾中一次又一次地撕裂成不可调和的两方力量,激烈地碰撞,把含义丰富的发展进程最终挤压成为一道非此即彼的两难选择题。”
  《法制日报》评论文章《贾敬龙案,民众需要一个交代》在呼吁法院与地方政府站出来释疑解惑的同时,意味深长地指出,民众最关心的不是贾敬龙的生死,而是“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公力救济的缺失”。贾敬龙枪杀村主任属于非法的“私力救济”,而杜绝这类非法行为有赖于“公力救济”的顺畅与高效。“当下民众公力救济的不畅和效率低下,恐怕才是最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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