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
2016年10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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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7日讯(记者 吕璐 通讯员 吕海峰) 自11月1日起,青岛市环保部门终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取消环保标志后并不意味着取消车辆排放检验,市民还需按规定检测车辆排放。
  27日,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青岛市交警支队联合下发通知,自11月1日起,环保部门终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据了解,青岛市将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制度,各环检机构仍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数据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环检机构和安检机构数据互联,安检机构将接收的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核实后拍照,再上传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对无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通知还要求,环检机构和安检机构应设在同一地点,优化检验流程,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纯电动汽车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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