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小院,砸开水泥地排废水
缓刑犯被发现漏罪获刑一年半
2016年11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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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31日讯(通讯员 安兆宝 陈同香 记者 张焜)租来一个封闭的小院,砸开水泥地面偷排废水。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的男子徐某,并未向公安机关交代过自己这一偷排废水的违法行为,最终还是在环保联合检查时被发现。10月31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徐某被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20000元。
  2014年5月,男子徐某租了一个小院,对小院进行简单的改造后,就开始了金属零件清洗除锈生意。后来,酸洗的零件越多,箱子里盐酸的浓度和纯度就越低,那这些废弃的盐酸怎么处理呢?徐某就在院子东头的土堆里挖出一个直径一米多的土坑,在土坑周围用混合的煤渣灰和土围了一圈,把废盐酸倒在里面,让其自行渗入地下。
  徐某交代,他前后共用这种方式处理废酸水约500斤。而徐某在清洗零件的过程中,箱内也会溢出一些盐酸和水来,为排放这些废水,他在院内改造出来的清洗用地沟西侧,凿开水泥地面,挖了一个长约80厘米、宽约50厘米、深约50厘米的土坑,土坑与地沟相连,溢出的这些废水便这样从地沟排入土坑里,渗入地下。
  2015年6月初,公安局、环保局和当地镇政府在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了徐某的加工点,后经监测,院内渗坑中的水样PH值为1.67,属于“危险废物”,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种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随后,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当年7月初,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6年2月,检察机关指控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此之前徐某已是“戴罪之身”,2015年7月下旬,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刑罚。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近日,法院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并撤销前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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