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造成损失,单位扣其工资
劳动仲裁:损失主要还是企业负责
2016年11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威海10月31日讯(记者 陶相银 通讯员 吴天裔 亓伯勇) 职工辞职,但未办理交接手续,原因是单位以其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扣除其两个月工资。双方都是受害者,又该如何解决这起纠纷呢? 
  日前,高区某记账代理公司职工李某辞职,辞职后并未与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原因是公司以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扣押其两个月工资。李某不服,向高区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其两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部门接案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与记账公司进行了交接手续,记账公司全额支付了李某的两个月工资。记账公司也放弃了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李某则放弃了记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然而在办理档案转移时,双方都在生对方气,因为说话又发生这里争执。至此,双方再次进入了僵持状态。高区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再次调解多时,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在本案中,企业既是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同时又对劳动者负有管理义务,应当为员工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所以,造成的损失主要还得企业来负责。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规定比较零散且不够具体,汇总相关规定和法院判例及司法实践,仲裁部门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只有劳动者故意、重大过失(如违反操作指令、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等)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劳动者一般过失行为造成损失的,则无需赔偿。”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且不包括预期利益等间接损失;但劳动者故意的除外。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负有赔偿责任的劳动者可通过扣发薪酬、直接索赔等方式显现。采取扣减工资方式,每月扣减比例不得超过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劳动者维系生活的基本所需。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