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期内原有福利待遇不变
青岛新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下月执行,明确八类费用基金不支付
2016年1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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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3日讯(记者 李珍梅) 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日前,青岛市人社局对《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更方便工伤职工康复。
  修改后的《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职工康复住院期间,按照工伤医疗住院的标准享受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的康复费用直接与康复机构结算。工伤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所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工伤职工只需在康复机构结算属个人负担的费用即可。
  不过,并非所有费用都由基金承担,八项费用不在其中,分别为:生活用品费用;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超出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未经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为让工伤职工尽可能早地在康复最佳“黄金期”进行康复,《办法》规定实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经过医疗救治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直接到青岛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诊查,经康复机构诊查具有康复价值的,可先行入院进行康复治疗。减少行政干预环节,变事前确认为事后监管,大大提前工伤职工康复介入时间,回归康复的医学本质,实现医疗救治与康复的无缝对接,从而大大缩短康复治疗时间,提升康复治疗效果。
  据了解,目前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共有5家,分别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分院、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青岛湛海医院、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
  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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