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压淹了家具,业主咋还担责?
法院判决,业主私改管道也应承担三成过错
2016年1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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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3日讯(记者 潘旭业 通讯员 丁德振 王倩) 业主装修时私改供暖管道,热企试压时“水漫金山”,到底谁担责?11月3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供热公司承担七成过错,赔偿业主财产损失1.2万余元。
  李某住在黄岛区一小区内,房屋供热方式为一户一阀。2014年冬,李某对所住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将管道井中通往自家的取暖管道进行了改造,改造时在对应墙体上凿开洞,插入改造后的取暖管道。改造完成后,李某未将洞口堵严,也没有进行防水处理,当年并未开通暖气。
  2015年11月3日,李某所住小区进行供暖前试压,由于一楼东户与西户对应中间管道井中的管道底端的排污水阀门未完全关闭,致使污水不断流出。且李某在改造管道时未将洞口堵严,未进行防水处理,致使污水顺着洞口流入家中,将地板、家具、墙面等物品淹没或浸泡,并浸泡了楼下附属草房的天花板、墙体。事后,李某与该小区供热站的工作人员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供热公司诉至黄岛区人民法院。
  根据李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以及附属草房中的地板、家具等因供热进水淹没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价格评估,最终财产损失价值评估为17372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本案中,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但若排污水阀门完全关闭,便不会导致污水不断流出,即热电公司的过错程度显然高于李某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案情,以李某负30%、被告负70%的过错责任为宜。最终判决热电公司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21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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