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大气之霾须治发展观之霾
2016年1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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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王学钧
  某些地方政府在雾霾治理上所表现出来的轻忽与懈怠,不仅仅是不可思议,而且简直就是不可原谅。为政一方,却对大政方针法律法规不甚了了,这是不称职。如果对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心知肚明,只是懒得严格执行,这是不作为。如果这种不作为里还夹带有别样的“私货”,则是涉嫌渎职甚至违法犯罪。


  又一轮雾霾汹汹来袭。环保部5日晚通报,从本月2日起,我国东北、华北地区出现大范围重度雾霾天气,最大影响面积超过一百万平方公里。雾霾笼罩之下,多地PM2.5浓度爆表,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严重污染等级。罕见发布大雾橙色预警的北京地区局部能见度甚至不足50米,首都机场航班被大面积取消。
  面对如此严重的雾霾天气,环保部迅速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并相继派出12个督查组对天津市、河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等重点地区展开重污染天气应急督查,督促各地严格落实相关应急预案,以有效遏制大气污染。
  督查发现,雾霾治理方面的突出症结之一在于,地方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轻忽。此次重污染过程,多个城市出现严重污染,但应急响应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到位,有39家企业大气污染排放异常,涉嫌超标。更有甚者,在某些地方所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上了停、限产名录的相关企业甚至根本不知情——这样的“预案”除了用以应对检查,压根就不打算用来应对重污染天气,从而也就不必让相关企业知晓。
  这种轻忽的具体原因或许有很多,但无论如何,从被“发现”地方政府对治下排污企业的放任与体贴上可以窥见,在某些地方政府的内心深处,相比于“费力不讨好”的大气污染治理,为当地带来GDP与财税收入的企业运营与经济增长才是最紧要的。
  毫无疑问,这里面其实有一种狭隘、粗鄙的发展观在作祟。在这种发展观里,发展有意无意地被简化为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又有意无意地被简化为经济增长。放在改革开放之初,这样的发展观也许还可以理解,但是,在生态文明建设早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的今天,再持守这样的发展观就显得有些不可思议了。
  从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开始,到十八大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再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发布以及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确立,关乎人民福祉、民族未来的生态文明建设早已成为发展观题中应有之义。与此同时,从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到“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有鉴于此,某些地方政府在雾霾治理上所表现出来的轻忽与懈怠,不仅仅是不可思议,而且简直就是不可原谅。为政一方,却对大政方针法律法规不甚了了,这是不称职。如果对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心知肚明,只是懒得严格执行,这是不作为。如果这种不作为里还夹带有别样的“私货”,则是涉嫌渎职甚至违法犯罪。
  当然,就算那些被查出的地方政府尽到了自己的治理之责,雾霾很可能也不会就此散开。毕竟,雾霾的产生不是一日一地之“功”,大气治理方面的历史欠账太多太多。但是,环保部的督查结果告诉我们,每一次雾霾都是一次省察发展观的机会,而在不少地方,治大气之霾必须先治发展观之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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