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宋立山
槐荫法院认为,李桥双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故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李桥双销售的排毒减肥胶囊无论是胶囊外壳、内装的粉末,还是外包装曾数次发生变化,且效果、药物反应也不一样,在已售出的胶囊未全部扣押在案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已销售而未扣押在案的排毒减肥胶囊全部添加了违禁物质,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是被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排毒减肥胶囊(食品)而仍然予以销售。其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为311054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为66000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认定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槐荫法院同时认为,李桥双在落网后检举了一起生产毒粉条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对出现不良反应的顾客进行了赔偿,法制观念淡薄,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2016年9月21日,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李桥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桥双没有提起上诉,但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该罪名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量刑畸轻,遂提起抗诉。21日,在济南中院二审开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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