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提高工伤定期待遇标准
2016年11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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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 马玉姝) 近日,张店区人社局对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遗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在张店区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职工及遗属。按照标准,职工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95元、185元、175元、165元。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人员每月增加19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185.6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139.2元的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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