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方面认定聂案证据不足
2016年12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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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康某某,将其别倒拖至玉米地内打昏后强奸,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被抓时无任何证据
有罪供述存疑

  原审卷宗内没有群众反映聂树斌涉嫌实施本案犯罪的证据或线索。破案报告记载,群众反映在电化厂平房宿舍周围有一名男青年经常出现,有流氓、盗窃行为,专案组遂组织人员在此蹲守。
  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聂树斌骑一蓝色山地车路过时,侦查人员认为其像群众反映的男青年而将其抓获。因此,聂树斌被抓获仅因其疑似群众反映的男青年,并非因群众反映其涉嫌实施本案犯罪。办案机关并未掌握其实施本案犯罪的任何证据或线索。
  此外,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到被执行死刑,聂树斌共有13份供述。聂树斌的有罪供述说法不一、前后矛盾,情节因证人证言而变化,侦查机关讯问过程明显具有指供倾向,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
作案时间和工具不清
死亡时间和原因不明

  检察机关提出,聂树斌对作案时间的供述在不断变化,前后存在多次反复。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作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尸体颈部缠绕一件短袖花上衣,原审将其认定为聂故意杀人的工具。  检察机关提出,花上衣来源不清,现场提取的花上衣与让聂树斌辨认、随案移送的花上衣是否同一存疑,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
  康某某的死亡时间和死因也同样疑点重重。
  因案发时尸体高度腐败,尸体检验报告对死亡时间没有作出推断。在案证言也不能证实死亡时间,不能将失踪时间认定为死亡时间。
  另外,尸体检验报告关于康某某死亡原因的意见不具有确定性。尸体检验报告记载“符合窒息死亡”,同时记载这只是“分析意见”,不是确定的鉴定结论。
讯问和证人笔录缺失
原始书证不足

  从聂树斌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被抓获,到9月28日卷内出现第一份有罪供述笔录,共有5天时间,原审卷宗内没有这5天的讯问笔录。
  而实际上,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办案机关曾对其讯问且有笔录。讯问笔录为何缺失?原办案人员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另外,即从案发到破案,其间50天内办案机关收集的重要证人证言,无一入卷,全部缺失。卷内显示,直到1994年10月1日才出现死者丈夫侯某某的首次证言。这些本应是破案重要线索的证人证言,却出现在聂树斌认罪并破案之后。
  而且,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导致失去重要原始书证。也有证据证明考勤表确实存在且已被公安机关调取,考勤表对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具有重要证明价值,该考勤表可以证明聂树斌1994年8月5日是否上班。
  由于上述讯问笔录和考勤表等文件缺失,导致聂树斌讯问笔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
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对聂树斌监视居住违反规定。办案机关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就将其抓获,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且监视居住期间一直将其羁押于派出所内。现场勘查无见证人也违反规定。本案现场勘查没有邀请见证人参与,且勘查笔录除记录人外,其他参加勘验、检查人员本人均未签名。
  案件中,辨认、指认也不规范。原审卷宗显示,办案机关组织聂树斌对现场提取的花上衣、自行车和康某某照片进行了辨认,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并制作了5份笔录,但所有辨认、指认均无照片附卷;对现场提取的连衣裙、内裤和凉鞋,未组织混杂辨认,只是在讯问过程中向聂树斌出示;对花上衣、自行车虽然组织了混杂辨认,但陪衬物与辨认对象差异明显;对康某某照片的混杂辨认,卷内既未见康某某照片,也未见两张陪衬照片。上述问题致使辨认、指认笔录证明力明显不足。据新华社、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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